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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法律地位的条例
来源:外交部 时间:2007年11月09日 12:00      [ 词霸划词 已启用]  文章评论我来评论        进入社区

 

四、地方内务部门根据在俄临时逗留的外国公民向指定机构提交的申请或外国公民在其居住国向俄联邦外交代表机构或领事机构提交的申请,在6个月内向申请人颁发临时居留许可或拒绝颁发此类许可。

五、地方内务部门在审查外国公民关于颁发临时居留许可的申请时可向安全、司法、税务、社会保障、卫生、移民等各有关部门进行咨询。各有关部门须在接到咨询后2个月内提供信息,说明是否存在阻碍向外国公民颁发临时居留许可的情况。 六、如外国公民关于颁发临时居留许可的申请被拒绝,他有权在申请被拒之日一年后按照相同的程序再次提出申请。

七、临时居留许可包含以下资料:外国公民的姓名(用俄文和拉丁文写成)、出生日期及地点、性别、国籍、编号、颁发日期、有效期及发证机关。

八、临时居留许可的颁发程序及申请材料种类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

第七条 拒绝颁发或撤销临时居留许可的根据

在下列情况下,可拒绝向外国公民颁发临时居留许可或撤销已颁发的临时居留许可:

一、主张强行改变俄罗斯联邦的宪政基础,或采取其他行为对俄罗斯联邦及其公民的安全构成威胁者;

二、资助、筹划、协助、从事或以其他方式支持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者;

三、临时居留许可的申请提交之日前5年内曾被行政驱逐或自俄境被遣返者; 

四、使用伪造文件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者;

五、因犯有严重罪行被法院宣判,判决已生效者;

六、因在俄联邦境内严重犯罪或在境外犯有被俄联邦法律认定为同等罪行而被判刑的人;

七、一年内多次(2次或2次以上)因违反俄联邦关于外国公民逗留(居留)法规被追究行政责任者;

八、无法证明可在俄最低生活标准之上无须国家帮助供养本人及家人者,但无劳动能力的外国公民除外;

九、入境俄3年后仍不能根据俄联邦法律的规定拥有住所者;

十、自俄联邦出境前往他国定居者;

十一、在俄联邦境外停留逾6个月者;

十二、因与俄公民结婚而获得临时居留许可,但此婚姻被法庭宣布为无效者;

十三、吸毒者、免疫系统缺乏症病毒患者及危险性传染病患者。此类疾病清单及确定是否患有此类疾病的方法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

第八条 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长期居留

一、在临时居留许可有效期内外国公民可凭合法理由申请获发居留证。外国公民关于获得居留证的申请应于其临时居留许可有效期不少于6个月时向地方内务部门提出。

二、获得居留证前外国公民须持临时居留许可在俄居住不少于1年。

三、向外国公民颁发的居留证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后可根据外国公民的申请予以延期,每次延期5年,延期次数不限。

四、居留证为固定格式的文件,包含以下资料:持证外国公民的姓名(用俄文和拉丁文写成)、出生日期及地点、性别、国籍、编号、颁发日期、有效期及发证机关。

五、居留证的颁发程序、申请材料种类及现行居留证重新登记的方法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

第九条 拒绝颁发或撤销居留证的根据

在下列情况下,可拒绝向外国公民颁发居留证或撤销已颁发的居留证:

一、主张强行改变俄罗斯联邦的宪政基础,或采取其他行为对俄罗斯联邦及其公民的安全构成威胁者;

二、资助、筹划、协助、从事或以其他方式支持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者;

三、曾被行政驱逐或被遣返出俄境者;

四、使用伪造文件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者;

五、因犯有严重罪行被法院宣判,判决已生效者;

六、因在俄联邦境内严重犯罪或在境外犯有被俄联邦法律认定为同等罪行而被判刑的人;

七、一年内多次(2次或2次以上)因违反俄联邦关于外国公民逗留(居留)法规被追究行政责任者;

八、无法证明可在俄最低生活标准之上无须国家帮助供养本人及家人者,但无劳动能力的外国公民除外;

九、入境俄3年后仍不能根据俄联邦法律的规定拥有住所者;

十、自俄联邦出境前往他国定居者;

十一、在俄联邦境外停留逾6个月者;

十二、因与俄公民结婚而获得定居证,但此婚姻被法庭宣布为无效者;

十三、吸毒者、免疫系统缺乏症病毒患者及危险性传染病患者。此类疾病清单及确定是否患有此类疾病的方法由俄联邦政府确定。 第十条 俄罗斯联邦外国公民的身份证件

一、俄罗斯联邦外国公民的身份证件包括外国公民的护照、俄联邦法律和俄签署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其他证件。

二、俄罗斯联邦无国籍人的身份证件为:

(一)、其他国家向无国籍人颁发的且被俄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所承认的身份证件;

(二)、临时居留许可;

(三)、居留证;

(四)、俄联邦法律和俄签署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其他无国籍人的证件。

第十一条 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迁移

一、外国公民持本法规定的证件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享有自由行动的权利,无论为个人或是公务目的,但联邦法律规定的需要特别进入许可的区域、机构和设施除外。需要特别进入许可的区域、机构和设施清单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

二、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临时居住的外国公民无权在允许其临时居住的联邦主体境内根据个人意愿改变住址,也无权在该联邦主体境外选择住址。

三、外国驻俄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构成员、国际组织成员以及常驻外国记者在俄的行动自由将根据对等原则确定,但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除外。

第十二条 外国公民与选举权

一、外国公民对于俄罗斯联邦境内的联邦国家机构和联邦主体国家机构的选举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无权参加联邦及联邦主体的全民公决。

二、在俄罗斯联邦长期居留的外国公民在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可在地方自治机构的选举中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有权参加地方的公决。

第十三条 外国公民从事劳动的条件

一、外国公民有权自由支配自己的劳动能力,选择劳动种类和职业,并有权自由支配其能力及财产以从事不被法律所禁止的经营及其他经济活动,但须考虑到联邦法律规定的某些限制。

二、雇主是指根据本法的规定,按照确定的程序获得使用外国员工的许可,并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基础上使用外国员工的法人或自然人,可以是注册为个体经营者的外国公民。

三、劳务主是指根据本法的规定,按照确定的程序获得使用外国员工的许可,并在签订关于完成工作(或提供服务)的民事法律合同的基础上使用外国员工的法人或自然人,可以是注册为个体经营者的外国公民。

四、雇主和劳务主有权凭许可证使用外国员工。外国公民有权凭工作许可从事劳动,但此规定不涉及下列外国公民:

(一)、在俄罗斯联邦长期居留的外国公民;

(二)、在俄罗斯联邦临时居留外国公民;

(三)、外国驻俄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工作人员和国际组织的工作人员及其私人服务人员;

(四)、为售俄技术设备提供装配(辅助装配)、保险、维修等售后服务的外企(生产商或供货商)的员工;

(五)、外国常驻记者;

(六)、在俄职业教育机构学习并在假期从事工作(或提供服务)的外国学生;

(七)、在俄职业教育机构学习并在课余时间在本学校从事助教工作的外国学生;

(八)、俄教育机构邀请来俄从事教学工作的外国公民,但宗教教育机构的外籍教师除外。

五、在俄罗斯联邦临时居留的外国公民无权在其被允许居住的联邦主体境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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