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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法律地位的条例
来源:外交部 时间:2007年11月09日 12:00      [ 词霸划词 已启用]  文章评论我来评论        进入社区
(一)、第4项表述如下:

为其他国家人员办理来俄邀请函,但到俄教育机构学习的人员除外--200卢布;

(二)、第6项″最低劳动报酬的20%″一句改为″1000卢布″;

(三)、增加第7、8、9项,表述如下:

7=、为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办理临时居留-400卢布;

8=、办理使用外国员工许可-3000卢布/每位外国公民;

9=、为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办理劳动许可-1000卢布;

(四)、原该款第7、8、9、10项变为第11、12、13、14项。

四、对1995年12月10日《俄罗斯联邦居民社会服务法》(俄罗斯联邦法律汇编1995年第50号第4872章)第7条第4款修改如下:

4=如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无另行规定,在俄罗斯联邦长期居留的外国公民与俄罗斯联邦公民享有同样的社会服务权利。

五、对1998年7月25日《俄罗斯联邦国家指纹登记法》(俄罗斯联邦法律汇编1998年第31号第3806章,2001年第11号第1002章)修改如下:

(一)、第9条第一部分增加第K、Л款,表述如下:

K=、在俄罗斯联邦非法停留的外国公民;

Л=、获得临时居留许可的外国公民;

(二)、第11条第一部分第5段表述如下:

本法第9条第一部分″И″、″Л″款所述人员-内务部门。

第三十七条 本法生效前免签证进入俄罗斯联邦的

外国公民在俄临时逗留的期限

一、本法生效前免签证进入俄罗斯联邦的外国公民应在本法生效后60天内向所在地地方内务部门申请获得移民卡。获得移民卡的外国公民在俄联邦临时逗留的期限自获得移民卡之日起不得超过90天。

二、本法生效前免签证进入俄联邦的外国公民如未向地方内务部门申请获得移民卡,其在俄临时居留的期限将自本法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十八条 本法的生效

本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3个月后生效。


                          俄罗斯联邦总统 普京

                           莫斯科 克里姆林宫

                         2002年7月25日 第115-Ф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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