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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斯科中国大使馆教育处事务
来源:转载 时间:2008年02月13日 10:07      文章评论我来评论        进入社区

教育处事务(A)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驻俄罗斯使(领)馆教育处(组)负责各类在俄留学人员的管理工作。在俄留学人员应自觉遵守留学管理规定,配合教育处的日常管理工作,珍惜留学机会,努力成才,以优异成绩回国和为国服务。
1、注册规定
自费留学人员是指非国家公派到俄罗斯正规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进修、攻读学位的人员。凡自费到俄罗斯正规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进修、攻读学位(正式注册进入本科及以上阶段学习)的中国公民,均应到驻俄罗斯使(领)馆教育处(组)办理注册手续,以建立留学管理档案。
莫斯科的留学人员应在抵达留学单位并正式注册取得学籍后一个月内持本人护照到使馆教育处(组)办理注册手续。
其他城市和地区的留学人员应在抵达留学单位并正式注册取得学籍后三个月内由本人或委托其他留学人员到教育处(组)办理注册手续;确有困难者,也可稍晚或在学成回国时按有关规定一并办理注册及回国手续。
未办理注册手续者,教育处(组)不负责办理护照延期、《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等有关手续。 自费留学人员在办理注册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留学院校或单位出具的留学身份证明,证明中须注明具体入学时间、所在系别、年级及学习专业、学制等项内容。(原件存档)。
2)与留学院校或单位签订的学习合同(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3)入学前最后学历(学位)证书及其国内公证件(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4)护照(原件审核,护照首页复印件存档)。
5)护照照片2张。
2、日常(学籍)管理
1)凡在教育处(组)注册的留学人员,均享受国家为留学人员制定的优惠政策,教育处(组)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管理。
2)留学人员应自觉接受教育处(组)的领导,并自觉遵守国家及教育处(组)制定的有关管理规定。
3)留学人员可就近加入留俄学生会组织,并参加教育处(组)和学生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4)本科生、硕士生须在每学年末(最迟在10月1日前)提交本学年度成绩单或зачетная книжка(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未提交成绩者,教育处(组)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5)副博士、博士生入学后,应在三个月内提交经导师批准的详细学习计划,每半年提交一次学习小结及导师或所在系、教研室的鉴定,并制定好下一学期学习计划,经导师签字后报教育处(组)。
6)进修人员应在抵达学习地点后一个月内向教育处(组)提交经导师签字的留学计划,每半年提交一份经导师签字的书面学习小结。
7)在留学期间如获重要成果或重大发明应及时向教育处(组)报告,以便教育处(组)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对学习成绩优秀或获得重要成果的留学人员,教育处(组)将予以一定形式的鼓励或奖励,并为其学成回国工作提供帮助。获得副博士学位且成绩优秀者,教育处(组)可根据留学人员本人申请推荐进入国内博士后流动站。
凡在教育处(组)注册建立个人留学管理档案的留学人员,完成学业回国前应携带以下材料到教育处(组)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3.学成回国
本科生:
毕业(学位)证书及所附成绩单(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硕士研究生:
1)毕业(学位)证书及所附成绩单(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2)硕士论文提要及中译文。
3)《研究生论文登记表》(在教育处领取填写)。
副博士、博士研究生:
1)学位证书(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2)学位论文提要(автореферат)及其中文摘要。
3)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登记表。
4)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评语。
5)个人留学总结(不少于2000字)。
进修人员:
1)个人留学总结(不少于2000字)。
2)留学单位或导师评语。
莫斯科、彼得堡之外的其他城市和地区留学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同时办理注册及回国手续的,必须按〔注册规定〕、〔日常管理〕、〔学成回国〕要求,递交相应材料(如只能提供зачетная книжка复印件,必须在复印件每一页上加盖留学单位公章),方可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教育处事务(B)

国内学历、学位证书的认证
教育处(组)可应留学人员的要求,为其在国内获得的高中毕业以上的学历、学位证书进行翻译认证。办理翻译认证需出示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国内公证单位出具的公证书原件。
对持假文凭、假证件办理翻译认证手续者,教育处(组)将予以严肃批评,并没收假文凭和证件,相关责任由留学人员本人承担。
办理翻译认证需交纳翻译认证费20美元。
2、在俄罗斯所获学历、学位证书的认证和评估
1)按有关规定,凡在教育处(组)注册建立个人留学管理档案的留学人员,完成学业并获得本科以上学历回国,可持本人学历学位证书、教育处(组)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和相关材料,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办理在俄获得的学历、学位证书的认证和评估事宜。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5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际合作处
邮编:100083,电话: 010-82301008 ;传真: 010-82303997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凡出国留学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获得硕士、副博士、博士学位者,必须向国家报送学位论文副本。请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根据学位论文不同的版本、载体,按照如下地址自行将学位论文寄送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A、电子版的学位论文,请以E-mail的形式寄给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ac@istic.ac.cn
B、书本式或以软盘为载体的学位论文,请邮寄给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通讯地址:北京复兴路15号 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 信息服务中心;邮政编码:100038。
3)留学人员回国后可凭教育处(组)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及毕(结)业证书等材料,通过双向选择落实工作单位,也可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回国事务处)联系工作。留学服务中心联系电话: 010-82303935 ;82301016。
护照换发、补发、延期的规定
凡在教育处(组)注册并建立个人留学管理档案的自费留学人员,确因学业尚未完成而护照有效期满需要延期或换发,或者因护照丢失需要补发的,可在教育处(组)办理护照延期或补发申请,并到使馆领事部办理相关手续。
护照延期或换发
护照延期或换发申请须在护照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提出,申请办理延期或换发手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护照延期或换发申请。
2)留学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应包括留学专业、所在年级、毕业或结业时间等内容)和与留学院校签订的留学合同(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补发护照
因护照丢失需要补发者,应提交以下材料:
1)护照补发申请(包括丢失经过、原护照种类、号码及有效期,留学毕、结业时间)
2)警察局出具的丢失证明、刊有挂失声明的报纸。

 

 

作者:文国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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