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斯坦修订外国公民签证收费标准
2008年1月24日,乌兹别克斯坦总理签署第13号内阁令,决定对1993年8月19日《关于以外汇计收的国税、收费的其他规费标准》的第423号命令进行修订,对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申领出入境签证和办理延期规定了新的收费标准:
一、申请出入境和延期签证期

注:办理期限加倍每项手续增收10美元。
二、办理多次往返签证

三、办理临时居留和在为签证有效期延长期间办理临时居留延期

四、独联体国家公民和持前苏联护照、其护照未注明国籍的公民办理临时居留

五、受理包括独联体国家公民、无国籍人士在内的外国人在乌兹别克斯坦长期居留,收费标准为50美元。六、为外国或无国籍人士出具丢失或更换护照证明,收费标准为10美元。
注:1、如乌兹别克斯坦国际条约无另行规定,税费以为美元或其他由美元折算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收取;
2、如乌兹别克斯坦国际条约无另行规定,16岁以下儿童免缴税费;
3、按照对等原则,乌兹别克斯坦允许乌内务部按外国公民国籍所属国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办理同等手续的收费数额改变(提高)对外国公民征收国税的税率。